正文

商铺租赁合同通用版 标准版商铺租赁合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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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十条违约责任

  甲方逾期交付商铺,每逾期一日,按月租金的0.5%向乙方支付违约金;逾期超过30日,乙方有权解除合同,甲方退还已收款项并支付月租金20%的违约金。

 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,每逾期一日,按逾期金额的0.5%支付违约金;逾期超过30日,按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处理。

  乙方擅自改变商铺用途,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30%的违约金,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;逾期未整改的,甲方可解除合同。

  乙方擅自转租商铺,甲方有权没收押金,要求乙方及次承租人限期搬离,并按年租金的20%向乙方追究违约金。

  租赁期满乙方未按时返还商铺,每逾期一日,按原月租金的2倍支付占用费。

 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

  因地震、火灾、战争、政府征收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,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,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,协商延期履行、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,互不承担违约责任,但应退还已收未发生的租金。

 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

 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,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商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第十三条其他

  本合同未尽事宜,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  本合同附件(《商铺附属设施清单》《装修方案确认书》等)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,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  本合同一式四份,甲乙双方各执两份,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
  甲方(签字/盖章):[签字/盖章]

  日期:[XXXX年XX月XX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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