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

商铺租赁合同通用版 标准版商铺租赁合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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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如乙方擅自装修或未按批准方案施工,甲方有权要求停工、恢复原状,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
  第八条商铺使用与维护

  乙方应合理使用商铺及附属设施,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(如打碎玻璃、堵塞下水道),需在甲方通知后3日内维修或赔偿。

  乙方不得擅自将商铺转租、分租给第三方,不得用商铺设定抵押或担保。

  乙方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,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,定期检查消防设施,确保安全通道畅通。

  租赁期间,如商铺发生不可抗力损坏(如地震导致墙体开裂),双方应及时协商维修或解除合同。

 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

  经双方协商一致,可书面解除本合同。

 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,收回商铺并没收押金:

  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,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;

  擅自改变商铺用途或经营违法项目,经甲方警告后15日内未整改的;

  擅自转租、分租商铺的;

  装修或使用过程中严重破坏商铺结构,影响建筑安全的。

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,要求甲方退还已付租金及押金,并赔偿损失:

  商铺权属存在争议,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;

  商铺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,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未修复的;

  甲方擅自提前收回商铺,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。

 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,乙方应在10日内腾空商铺,将商铺及附属设施按原状返还甲方,双方签署《商铺交接确认书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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