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

住房租赁合同通用版 房屋出租合同常用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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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本合同。

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本合同终止,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:

  (1)该房屋因不可抗力(如地震、火灾等)导致毁损、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;

  (2)因国家政策、政府行为(如征收、拆迁)需要拆除或改造该房屋的。

 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:

  (1)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[15]日以上的;

  (2)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;

  (3)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,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。

 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,收回该房屋:

  (1)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[15]日以上的;

  (2)欠缴各项费用达[X]元的;

  (3)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;

  (4)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;

  (5)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;

  (6)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。

  第十条违约责任

  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的,每逾期一日,应按月租金的[0.05%]向乙方支付违约金。

 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,每逾期一日,应按逾期租金金额的[0.05%]向甲方支付违约金。逾期支付租金超过[15]日的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乙方擅自转租的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,乙方应支付[X]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,并赔偿甲方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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